大学生因电信诈骗被骗光学费自杀的极端个案不能再上演了。近日,中央综治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就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的工作做出了周密部署。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支付结算——防电信诈骗最关键的环节,进行了更深入、细致的指导。
央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在9月29日召开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四大举措:
一是高度重视账户实名制。从增量开户防范和存量账户排查两个方面着手深入开展账户实名制工作。
二是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充分考虑支付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平衡,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资金安全。
三是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加密传输数据等,防止客户敏感信息泄露。
四是建立个人资金和信息保护的长效机制,以及持续开展消费者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为加大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通知》建立了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开户或者拓展为特约商户,黑名单信息也将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同时,《通知》还要求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央行发布《通知》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在第一时间表态,将积极配合央行,与各方协同合作,坚决打击电信诈骗。
来源:万里集团电商研究院、wanlinet |